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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人审案背景?

来源:www.mbaonao.com  时间:2023-01-24 14:24   点击:21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包大人审案背景?

包公审驴

宋朝的时候,有一个穷人叫王五。他有一头驴,他用它运送干柴和木炭,挣钱养家糊口。这头驴是王五唯一的财产,因此王五像爱护珍宝一样爱护它。他不但把这头驴喂得毛色发亮,还亲手给驴做了一个漂亮辔头。由于他的悉心照料,无论谁见到这头驴,都要夸奖一番:“这简直是一头四条腿的宝贝啊!”

一天,王五牵着驴驮了木炭到小市镇上,他把驴拴在市镇门口外的树上,自己背了一袋木炭去卖。等卖完木炭回来,他大吃一惊。驴还拴在树上,驴背上的鞍子还是那个鞍子,套在驴嘴上的辔头也是自己亲手做的那个漂亮辔头,可是驴却是一头毛色难看的瘦驴了!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我的驴这么一会儿就病成这个样子了!王五惊慌失措,东奔西走,到处寻找,可是,自己的驴还是踪影全无。王五又气又恨,懊恼极了,他想了想,把这头瘦驴牵去告官,可是不知道被告该是谁,最后决定告这头瘦弱的驴。

包公来到公堂,开始审理案件。轮到王五时,他把瘦驴牵上公堂,道:“包大人在上,这畜牲不知来自何方,竟敢冒名顶替!”驴耷拉着脑袋,一声不吭。包公了解了案情,皱着眉头想了想,把惊堂木一拍,大声喊道:“王朝,马汉!赶紧把嘴套给驴套上!别给它吃,别给它喝!把它严严实实地关上三天!到时我再来审它!”

衙役们差点儿没笑出声来。站在“法官”旁边的那些人,以及站在下面大堂上的那些人当然不敢笑了。衙役们只好遵命,他们把这头瘦弱难看的驴被告关进了空荡荡的圈栏。与此同时,这个消息向四面八方传开了,人们都十分吃惊,这真是有生以来闻所未闻的奇案。到了第三天,又下令升堂了。这次,到庭听审的不只是几十号人,而是有好几百人了,他们个个都想来看看热闹。

包公升堂,他命令衙役们立即把驴牵来。这驴的嘴已陷下去了,脑袋耷拉着,看上去怪可怜的。包公一拍惊堂木,大声叫道:“喂,当差的!把这头冒名顶替的蠢驴打四十大板,要用劲打!”

“是!”衙役们齐声答道,纷纷拿起板子痛打驴子。

十下,二十下,三十下,足足打了四十下,打得驴子又蹦又跳,放声大叫。末了,包公下令道:

“现在把它放了,随它爱上哪儿就上哪儿。”

这头瘦驴三天没吃没喝,又挨了四十大板,受够了惊吓。于是飞奔出了公堂,跑得那个快啊,一下子就不见了。

包公随即命令一个差役和王五一起跟踪前去,看个究竟。

王五便和差役去了,跟他们一起去的还有许许多多的看热闹的人。他们走了整整十五里路,看到那头驴跑进了某田庄的一户人家,人们跟着走了进去。他们在那里找到了王五被偷走的那头好驴,也捉住了狡猾的小偷。

二、在北京打一场刑事辩护律师费用得多少?

本人二十四年某检察院分院级检察官(对应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自参加检察工作一直工作在公诉一线,和律师长期打交道,对刑辩律师比较了解,2003年高子程一个刑事案件200万一件,2005年田文昌100万不包出庭,田文昌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10万以下没有律师代理,大成所有点儿经验的律师一般50万以上,像赵运恒这样的律师,200万能请来就不错了,律师早已经是协商收费了!在北京,只要是真有一点儿水平的刑事辩护律师,没10万20万根本别想请,所谓3、5万请的律师都是一些混生活的律师,道理很简单,真正有经验的律师一般是从检察院法院出走的精英,现在司法改革,检察官法官工资待遇大幅提升,拿我们单位来说,出走的公诉人都是精英,包括审查逮捕部主任、分院检委会委员、北京市五四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等,这些精英没有一年挣百八十万的把握谁还出去,包括改革前出去的那些精英,也是一年挣个百八十万才出去,否则真不值得。北京便宜的律师也有,1万也能找到,但基本是外地来北京混生活的那些人。

三、抚养费或者改名?

我给你个建议呀,不管如何,你都必须正面迎接。千万别拖,也别相信任何鬼话。如果你不正面迎接,你就失了先机。法律上面有一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比如你要主张她在婚内就有出轨行为,那么你就得举证。

关于改名:如果夫妻双方不到派出所,派出所是不给改名的。以改名为借口,就不是借口,好不好?这一条直接PASS好了。

我建议你请一个律师(靠谱点的呀),主动出击,收集证明。千万别坐失先机。

这里我只这个时间点上,如果还有什么是我可以帮到你的,你可以到我的微信号(RM2257)留言给我。

四、如何写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

请注意: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何单位包不包括医药公司呢???????!!!!!!!!!“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首先,你不要急着找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的格式,要告诉你的是营业执照转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而非法行为即使签定了协议,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药公司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医药公司的转让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所以你和你妹妹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请看以下案例:

营业执照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在企业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否把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作为资产予以转让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储某与原告贺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储某向贺某返还17500元,贺某将所接受的资料返还给储某。

2003年5月26日,被告储某和他人联合出资成立服饰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企业经营需要厂房,储某在同年4月初代表服饰公司与海安县海安镇某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村委会所有的座落于丹凤路25号的40间房屋。服饰公司开办后,生产经营状况差强人意,储某遂决定退出公司经营。同年10月28日,储某在未经服饰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贺某签订协议,约定:服饰公司股东变化后公司名称不变,储某向贺某提供服饰公司有关证照,由贺某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变更登记时所需要的股东会议决议等资料由储某提供。当月31日,储某将服饰公司从事经营的相关资料交给贺某,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地税登记证正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本,防伪税控IC卡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本、IC卡一张,出口供货企业基本情况验审报告书一本,行政公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号码为10812925-2929的增值五份,出口货物缴款书开具申请簿一本。同时,储某向贺某收取开办费17500元。因服饰公司拖欠村委会租金,双方在2003年10月就解除了租赁合同。11月1日,储某向贺某承诺,如服饰公司不能租用位于丹凤路25号的厂房,则由其退还开办费用。法院受案后,因储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在法院指定的开庭之日,储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贺某诉称,储某系服饰公司股东。2003年10月28日,其与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特别约定如服饰公司租房合同不能履行,则与我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并向我返还收取的开办费17500元。后我得悉,在2003年10月,服饰公司的租房合同被终止,向储某要求返还开办费未果。现请求判令储某向我返还1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储某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某与贺某签订的协议从表面上看虽是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无股权转让的内容,实际上是转让企业证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均应将从对方处取得的财物返还。法院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中,被告储某向原告贺某转让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那么,被告储某转让公司证照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储某开办的服饰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服饰公司的登记管理应当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服饰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储某的转让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从另一个角度看,服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公司清算、解散或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必须要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显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储某虽然在协议中载明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一概不知,且对其行为也不予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储某私自转让服饰公司证照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基于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向对方返还财产是予法有据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必须要受法律调整,接受法律评价,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被依法予以纠正;任何人如果想逃避法律监管借机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依法经营,讲求诚信;另一方面,希望各级行政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监管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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