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的体育运动之美
从整体上来讲,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体育运动项目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三种基础的体育运动之美:
①运动者们的人体美,即健康、力量、敏捷等;
②运动者们的精神美,即勇敢、执着、拼搏等;
③竞技比赛的道德美,即公平、友好、文明等。
二、个体的体育运动审美
而对于每个独立个体而言,体育运动除了美感,同时还具有着某些特殊的意义与价值,这些价值判断,往往会与以上三类基础的美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具有个性与排他性的,特殊的体育运动审美情绪。
比如运动者,对于胜利与荣誉的强烈渴望;
比如无论运动者还是观赏者,对于运动的热爱;
以及各种意识形态,爱国,俱乐部支持者等。
三、特殊的体育运动之美
而在那些个特殊的体育运动之美里,
以下这些美感,总能令人如痴如醉:
暴力宣泄以及竞技争斗,令人享受;
近乎完美的技术与表现,令人惊诧;
不断挑战极限超越自我,令人敬佩;
爱国者与支持者的虔诚,令人感叹;
胜利与荣誉的成功之美,令人震撼;
失败与遗憾的壮烈之美,令人动容。
四、体育运动之美的本质
体育运动之美并不是绝对存在的,如果人们从体育运动中只能获得单纯的快感,那便不能构成体育运动审美,体育运动之美自然便不复存在了。
在审美过程中,快感与美感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快感是美感产生的基础,单纯的快感可以引发复杂的美感,但快感并不等于美感。
快感主要来自于人的动物性本能,而美感则是人的一种高级心理活动。
体育运动审美的本质是,在满足人类与生俱来的攻击性与好胜心的基础上(即满足动物本能,获得攻击、争斗的纯粹快感),进一步满足人类自我表达与自我实现的社会性需求(即更高级、更为复杂的具有社会属性的心理活动)。
五、体育运动的艺术美
体操类、舞蹈类等体育运动项目,具有着特殊的艺术美。它们作为体育运动表现艺术美的特殊情形,与具有普遍性的,基础的体育运动之美并不是一种概念,应该单独进行探讨。
艺术美,是专门针对艺术而言的,艺术所具有的美感。人们在进行艺术审美时,一般是不存在功利心的,这点并不同于人们在欣赏其他类型体育运动时的心理——即不是以获得攻击、争斗的纯粹快感为主导,而是以满足视觉、听觉等感官愉悦享受的直接快感为主导——观赏者的艺术审美情绪在此时是占主导地位的。
在此类的体育运动项目中,艺术美往往也会成为评判运动者体育竞技水平的标准之一,在这里,运动者的身份,不仅仅是运动的参与者,同时也是艺术美的创造者,是运动着的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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